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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4-07-08 16:07:26 点击次数: 173
近日,本网收到群众举报,具体内容如下:
 

举报人:刘顺齐,男,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红柳制衣商住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12721195511111211,
电话:13325328808。
被举报人: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少伟。
被举报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文智、高元台。
举报请求:
请求上级领导部门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少伟、被举报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文智、高元台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举报人财产损失惨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并依法查办。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涉案人刘桂珍(系原榆林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王碧玠之妻、系现任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军之母)在2001年2月8日签订了《合资建房合同》,并于2014年11月30日又签订了《集资住房调解协议》。举报人将建成的房屋登记在榆林市农牧业机械公司名下也是涉案人刘桂珍当时的意愿。
刘桂珍为此作为原告将举报人与榆林市农牧业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合资建房拥有所有权。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举报人再审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申3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后举报人根据省高院出具的公正裁定,裁定内容其一审、二审法院实际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作出(2023)陕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21)陕08民终3500号民事判决书”。无奈举报人再次申诉至榆林市人民检查院监督,榆林市人民检查院已受理。
举报人认为:
一、被举报人郭少伟作出(2021)陕0802民初913号判决书存在无法律依据枉顾事实的裁判,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顺齐、袁淑清共同赔偿原告刘桂珍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该单元房腾交之日止以每年1万元的标准计算的损失(已付4000元予以抵扣)案件受理费1850元。”第二项内容不符合法律依据,其举报人在此期间房屋并没有过户给刘桂珍,也就意味着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事实合同没有结束,因此不存在2004年4月22日起至该单元房腾交之日止以每年1万元的标准计算损失,举报人的财产被榆阳区执行局执行12万元,被举报人郭少伟的枉法裁判导致举报人财产损失巨大。
二、被举报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文智作出(2021)陕08民终3107号,判决内容违背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无法律依据撤销(2021)陕0802民初120号判决书第一项,导致举报人更加深层次的受到巨大财产损害。
三、被举报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元台,作出的(2023)陕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无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令,其陕西省高院已经查明该案件存在事实上的错误,被举报人高元台依旧维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文智作出的判决,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高元台、杨文智与涉案人刘桂珍存在严重的包庇。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榆阳区人民法院郭少伟;被举报人榆林市中院审判长杨文智、高元台,徇私枉法,以各种理拒不采纳实质证据故意影响案件公正,致使举报人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害,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上级领导部门对三被举报人作出侦办处理,给举报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回复!

此致


举报人:刘顺齐
2024年 7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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